企业职工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对企业职工代表的权利和义务各作出三款具体规定,对此分别阐述和分析如下。 (一)企业职工代表的基本权利 (1)在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上,职工代表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职工代表是职工代表大会的主体和主人,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是主人权利的一个重要标志。根据《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规定,在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上,也只有正式的职工代表才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所谓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就是职工代表有选举和当选为大会主席团成员、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小组成员、参加企业管理委员会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职工代表的资格。表决是通过举手或投票方式对大会的有关事项或需要表决通过的文件作出决定。所谓表决权,就是在职工代表大会上,职工代表有对大会各项决议、方案行使表决权的资格。 (2)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对企业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有权参加对企业行政领导人员的质询。《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对企业职工代表权利的这一规定,既指明了企业职工代表检查、质询权利的主要内容,即企业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情况,同时又严格了企业职工代表行使这一权利的必要条件,即它必须是在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的组织下进行,不是职工代表个人的随意行为。权利和义务是相对的,企业职工代表的检查、质询权利对企业各级行政领导人员来说,就是有接受检查和质询并认真作出回答的义务。企业职工代表具有并正确行使检查、质询权利,有利于推动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有利地对企业各级行政领导的监督并促其改进作用,总之一句话,是有利于保证把企业职工及职工代表的民主管理权利落到实处。 (3)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对职工代表行使民主管理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企业职工代表的权利是国家法律规定并依法行使的,因此,它也必须要受到法律的保护。《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对企业职工代表权利的这一规定,保证了企业职工代表不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而使其权益受到侵害,也保证了企业职工代表行使民主管理权利时,不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这样就从法律上解除了企业职工代表的后顾之忧,使之能够理直气壮地开展工作,竭诚为广大企业职工服务。 (二)企业职工代表的基本义务 (1)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技术业务水平和参加管理的能力。企业职工代表的基本职责是代表职工参与企业管理,企业职工代表要履行好这一基本职责,就必须不断提高自身参与管理的能力,这就需要努力学习掌握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法律政策水平;需要努力学习掌握文化科学技术知识,不断提高技术业务水平;需要努力学习管理知识并掌握以职代会等民主管理形式为途径的参与企业管理的方法和艺术。《职工代表大会条例》把本条作为企业职工代表必须履行的义务,这就说明,它不是可做可不做的事情,而是作为一个称职的或者优秀的企业职工代表所必须要做且必须要做好的事情。 (2)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合法利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企业职工代表是经企业职工群众选举产生的,他们来自职工群众,本身又是职工群众中的一员,因而同职工群众有着密切联系的有利条件。企业职工代表把职工群众的意见收集上来,反映到有关领导、有关部门和职代会有关文件决议中去,同时又把职代会的决议宣传贯彻到职工群众中去。企业职工代表发挥好这种桥梁作用,就是对选举自己的职工负责,就是表达和维护了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及企业利益,就是尽了自己应尽的义务,否则就是失职。 (3)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做好本职工作。职工代表也是职工,但他又不是一般的职工,而是要起模范带头作用的职工,否则就与职工代表的身份和要求不相称。企业职工代表是依法产生、依法行使权利并依法受到保障的,因此,企业职工代表必须要有较强的法制观念,不仅在履职中要依法办事,而且在日常本职工作中也要做遵纪守法的模范,处处起表率作用。只有如此,企业职工代表才能赢得企业职工群众的信赖和拥护,才能增强自身的代表性,团结带领广大职工充分发扬民主,为促进企业的发展共同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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