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代表的任期、补选与撤换
(一)企业职工代表的任期 根据《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规定,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在职工代表大会换届改选时,连选可以连任。职工代表的常任制,是指代表一经选举产生,在规定的任期内(即从本届职工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开始至下届职工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时止),不论是开会期间还是闭会期间,始终享有代表的权利和负有代表的义务。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是由职工代表大会的性质决定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职工群众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基本形式,为了保证职代会工作经常化、制度化,必须使职工代表相对稳定。这样做,一方面便于职工代表的组织管理,建立起一整套比较完善的经常性的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另一方面又使职工代表能增强自己的责任感和光荣感,能经常地发挥作用,不但在开会期间能有效地行使职权,而且在闭会期间也能够经常地开展民主管理活动,行使民主管理企业的权利,同时还可及时了解情况和检查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贯彻,加深了职工代表的职责。 根据一些企业的实践,企业职工代表的任期一般应与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届期、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届期及其代表的任期相一致,即三至五年。做这样的限定,主要是考虑到我国大多数企业的职工代表同时又是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在有些企业中还实行的是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两会合开。因此,把两会代表的任期统一起来,有利于两会协调,也有利于两会代表更便利、更有效地开展工作。 (二)企业职工代表的补选 企业职工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本企业或退休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因此而出现的代表缺额就需要补选。缺额应由原选举单位按照规定补选。补选职工代表的程序是: (1)由补选单位代表团(组)向企业工会提出补选职工代表的要求。 (2)企业工会对补选代表的要求及时进行研究,作出决定后,由要求补选的单位补选。 (3)经补选单位的职工群众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4)补选结果报企业工会备案并张榜公布。职工代表任期内在企业内部调动工作的,代表资格予以保留,原选举单位的代表缺额,也需要按上述程序另行增补。 (三)企业职工代表的撤换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规定: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和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职工有权监督或者撤换本单位的职工代表。撤换职工代表主要是发生在下列情况下: (1)职工代表因违法乱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被企业开除的,应立即取消其代表资格; (2)无故不参加职代会活动,严重失职的; (3)因停薪留职、长期病假或事假、脱产学习等情况,不能参加职代会各项活动的,以及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代表义务,失去选举单位职工信任的,也都应予以撤换。 撤换职工代表的一般程序是: (1)由选举单位职工提出撤换职工代表的要求;工会及时调查核实; (2)原选举单位召开会议讨论,补撤换的职工代表可参加会议并可申辩; (3)经选举单位讨论,半数以上职工同意,即可作出撤换职工代表的决定; (4)原选举单位将撤换职工代表的决定报告企业工会,由企业工会宣布并备案; (5)选举单位职工按照民主程序,选举新的职工代表,经职工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替补被撤换职工代表的缺额。 企业职工代表撤换制度的设立,有利于对企业职工代表的督促和监督,有利于保证企业职工代表的质量和工作效率,从而使企业职工代表队伍始终充满生机和朝气,更好地代表广大职工行使参与企业管理的民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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